非凡体育官方网站 - 福石控股:关于诉讼的公告

  非凡体育官方网站 - 福石控股:关于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对公司损益影响:由于本次公告的部分案件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石控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因高合(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合汽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故迪思公关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年7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代理服务框架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公关服务,包括策划公关传播,撰写公关文稿,维护媒体关系、新品发布会媒体接待等。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费用结算金额。自2023年 10月至 11月,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沟通确认的合同款金额及开票金额为2,257,646.01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一笔合同款。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806.08元(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5日,基数2,257,646.01元,违约金按照每日225.76元,计违约金1,806.08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6日起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基数2,257,646.01元,违约金按照每日 225.76 元计算;

  孙丽伟因北京元量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量链”)为上海易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慕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将元量链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系易慕公司的员工,易慕公司拖欠原告工资,且易慕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被告系易慕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虽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易慕公司仍无法向原告清偿到期债务,易慕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原告有权主张三被告出资加速到期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判令三被告分别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易慕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工资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112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元量链在15.4639万元范围内对易慕公司在(2022)沪01民终12276号《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元量链在他案中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应予扣除)。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迪思公关因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汽车”)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将国金汽车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1日订立了《公关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2022年品牌全案代理服务项目事宜。合同结算双方按照《服务内容及价格清单》核对实际产生的费用,按月据实结算。2023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以邮件确认相关代理服务已完成,最终结算金额为347,600元,同时被告确认原告可以开具。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开具347,600元增值税专用,同日以邮寄的方式交付被告。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47,600元及利息(以347,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

  (四)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公司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公司为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展览”)与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 承揽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贝展览与华谊信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贝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公司为(2021)京0105执4646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公司与华谊信邦财产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及人格混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令不予追加公司为(2021)京0105执464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公司不对(2020)京0105民初39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华谊信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5民初360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迪思公关因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沃汽车”)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将开沃汽车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签订《XX汽车整合营销年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整合营销年框服务。合同结算时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报价表按项目实际发生付款。合同一共立项五个项目,其中三个项目原告已根据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剩余两个项目原告执行后被告拒绝结算,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款项。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1,688,225.26元及利息(以1,688,225.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

  北海枞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枞树传媒”)因迪思公关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将迪思公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媒体发布合同书》,并约定了广告发布期、金额、费用支付方式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布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4年7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6,400元及至实际支付日仍应当支付之违约金;

  (2)若迪思公关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枞树传媒有权就第一项所有未付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要求迪思公关另行支付广告费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第一项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2)若迪思公关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枞树传媒有权就第一项所有未付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要求迪思公关另行支付广告费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第一项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5诉前调确643/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上调解协议有效。

  公司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公司为北京翰图华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图华兴”)与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伽信”)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翰图华兴与华谊伽信合同纠纷一案,翰图华兴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公司为(2022)京0105执2229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公司与华谊伽信财产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及人格混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执异1602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为(2022)京0105执22297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2)即使原告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告应按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通过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所规定预计债权的受偿安排:“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得到确认的,可行使权利。未申报债权中的普通债权统一按照10%清偿率现金清偿,剩余部分予以豁免。”进行受偿。故,即使原告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原告向被告的赔偿金额为原执行标的金额的10%,即赔偿73,555元,剩余部分豁免。

  迪思公关因北京德润天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天瑞”) 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将德润天瑞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订立了《XX营销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传播服务。被告应于原告履行完毕、被告收到其客户的回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逾期支付的,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原告履行全部义务后,开具了并交付被告。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用的条件已满足,但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服务费用。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6,600元,并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6,6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

  (九)青岛青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青岛青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记文化”)因迪思公关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为迪思公关的唯一股东,应对迪思公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迪思公关及天津迪思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原被告签订《媒体发布合同书》,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发布相关文章。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LPR计算);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